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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修改前瞻:关乎百姓生活的价格,谁来定、怎么定

2018-08-12 09:45:04 光明日报

  3.价格管制范围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种类应进一步扩大

  【案例】今年3月,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通知指出,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自今年4月1日起,北京市取消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内人士指出,实行市场化收费后,律师代理案件会考虑自己的特长和专业技能,按照律所要求制定自己的收费标准,同时可考虑耗费时间、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来综合定价。

  价格法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许光建表示,当前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已大幅度缩减,97%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决定,“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已经基本建立”。

  所谓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则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直接制定的价格。根据价格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经过多年的经济发展,价格法规定的价格管制范围已经缺乏足够的理据。”郭宗杰认为,价格法将“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与“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列入政府定价(包括政府指导价)范围,该表述过于含糊。“粮食、服装等商品属于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金矿及其他珍稀矿藏等属于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但这些商品并不需要实行价格管制。”郭宗杰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郭宗杰表示,我国应参考国外对传统垄断行业放松监管的趋势,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缩小受管制行业的范围,并通过修改价格法,对政府价格管制的范围进行适当调整,让这些行业的经营者作为完全的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定价、自由竞争,以优胜劣汰的方式进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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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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