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销售性质须界定清楚
记者:从实践来看,开发商遭遇老业主退房潮时,一般选择退款或退房,以满足业主要求。但从长远角度,房地产市场需要遵守契约精神,也需要遵守交易规则,更需要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邹琳华:还是要改革和完善期房销售制度,明确销售行为到底是一个买卖行为,还是一个预定行为。如果不界定清楚的话,双方会不断产生纠纷,损害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比如,明确规定买期房后在一定时间段内可以毁约,但需要扣除不超过10%的定金;也可以由司法部门就此类纠纷出台司法解释,作为买卖双方解决纠纷的依据。
孟强:根据中央文件的精神,房屋主要是居住属性,不能赋予过多金融属性,因此,房屋在满足居住属性的基础上,价格上涨或下跌是市场规律的作用,并不能归结为开发商的行为。房屋买卖双方都要遵守现行法律规定,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另外,国家层面也可以由相关部委联合下发文件,对此现象作出明确的规范。
楼建波:我个人不希望屈从于所谓的民意,因为房价跌了退房,这是悲哀的。合同订立以后,就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在发生诉讼的时候,法院只要按照法律规定作出正确判决就可以。最希望看到的是,各级法院按照现行法律作出符合法律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出一个司法解释,让法院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就可能的退房、退款纠纷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