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两条新经验(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
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干部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努力探索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所有制结构、分配结构以及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等方面对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进一步解放了我国社会生产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
混合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新时代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也是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证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规范的股份制基础上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层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现代企业制度,可以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形成强有力的企业经营决策团队,培育出大批具有技术开发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和成长性强的企业,这些企业是增强创新活力、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依托力量。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可以用较少的资本控股较多的资本,有利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民营企业可以改善经营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产品结构,激发发展活力,使企业获得长期发展动力。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这三个数量界限较好地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涌现出众多优秀工业企业,其发展成就生动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强大生机活力。其中,既有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案例,如中联重科;也有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的成功样板,如海尔集团;还有民营股份合作制企业成长为世界著名高科技公司的成功典型,如华为公司。虽然它们在所有制方面各有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均得益于股权结构的不断调整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建立了规范的股份制和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从一些优秀工业企业的实践经验看,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我国私营企业在所有制关系、分配关系和劳动者关系上都发生了积极变化。比如,在企业所有制关系上,不少企业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制,形成了劳动者共同投资、共同所有的所有制结构。在企业分配关系上,很多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按劳动、按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分配,并且这种分配形式在企业中占主体地位,这有利于促进企业员工共同富裕。在企业员工相互关系上,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他们既是劳动者,又在不同层次和不同程度上参与企业管理,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都得到了发挥,很多企业正发展成为员工共商、共建、共享的利益共同体。可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既符合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又创新和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有效实现形式,使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发挥出更大的优越性,充满生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