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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布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

2019-02-13 13:19:12 黑龙江日报

  二、重塑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九)强化法治思维。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法治、规则、契约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处理问题、化解矛盾,杜绝遇事简单“摆平”“搞定”。保证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干扰、妨碍公正办案,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及我省实施办法。坚决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十)重塑营商环境制度体系。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和程序,已经设定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彻底清理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限制竞争和有碍公平竞争等影响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重点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科技立项、标准制定、建筑市场等领域破除垄断,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享有依法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加大查处行政垄断案件力度,及时依法纠正限制竞争行为。积极推进规范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营商环境监督的地方立法,研究社会信用信息、营商环境考核评价等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制度建设,为重塑营商新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十一)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

  深入推进“平安黑龙江”建设,为企业和群众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查处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要依法审理、严厉打击欺行霸市的黑恶势力,及时处置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假冒伪劣等侵害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杜绝执法扰企。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开展涉企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因发生事故、依法检验检查不合格、投诉举报开展的特定调查,以及国家、县级以上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外,有关部门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编制年度计划,报本级政府备案。未列入计划的,不得擅自检查。同一系统行政机关已实施检查的,本年度不得对同一市场主体就同一事项再次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合并;按照随机抽取结果,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检查的,由本级政府确定一个行政机关牵头联合检查。创新大数据监管模式,建立全省统一的执法监管平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服务意识,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检查。

  (十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树立执法与帮扶相结合的理念,禁止在执法中对市场主体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坚决杜绝一味罚款、一罚了事。在保证安全和质量底线的情况下,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采取包容审慎监管。

  (十四)多元化解纠纷。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要落实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相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引导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调解和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要及时处理,不得简单要求市场主体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仲裁。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逐步实现请律师、办公证、求法援、找调解、寻鉴定等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在网络平台一站式办理,提供全面及时的公共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司法行政等有关机关、单位要依法及时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十五)严格规范司法活动。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公正审理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没有确凿证据和法律依据,司法机关不得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的,要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按照规定时限通知家属。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办案,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或者超范围的财物,严禁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严禁将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有关单位必须依法及时配合司法机关解封、解冻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贪污、挪用、私自处理或者延迟返还。严肃整治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担当等问题,对办而不结、超越时限,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必须依纪、依规、依法给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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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夏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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