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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月“起征点”下月实施 你能少缴多少个税

2018-09-09 07:09:28 央视财经

  对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如何确定,手续是否会很繁琐,能否切实降低税负?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给纳税人吃下了“定心丸”:

  “要在确保10月1日起如期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表的同时,抓紧按照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的要求,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使群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还将动态调整。”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表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规定出台以后,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简化操作,税务总局还将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操作办法。在具体操作中,初步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申报就能扣除。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扣除。申报时尽量减少资料报送、简化办税流程,相关资料和凭证尽量不用报送到税务机关。

  二是预缴就能享受。个人还可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这样大家在每个月的预缴环节就可以享受到改革红利了。

  三是未扣可以退税。如果大家没有将自己的相关信息告诉单位,预扣预缴环节没有享受到或者没有享受到位的,也不用着急,可以到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将提供快速、便捷、安全的退税服务。

  四是多方信息共享。在这次个税改革中,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

  李旭红建议,按照公平及简便的原则,可以通过多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减少纳税人的负担,降低纳税的遵从成本。此外,还可考虑通过对专项扣除设置一定的限额或定额标准,既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又要体现政策的公平。总体而言,由于专项附加扣除主要为民生关注的重要内容,因此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动态调整均为保障税收公平的有力举措。

  个税改革是减税了,但由于社保征管机构改革等因素,会不会抵消减税效果,使收入反而减少?

  除了个税改革,近期受到广泛关注的还有社保征管机构改革。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一些企业和个人担心,虽然减轻了个税负担,但社会保险费划转由税务部门征管后,会不会由于征管更加严格而增加负担,使到手的工资反而变少?

  对此,首先应该明确,这项改革是为了构建起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协作有力、便民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体制机制,将有利于为提高社会保险费统筹层次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为研究推进适时完善缴费比率和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进程奠定良好基础。

  对于是否会增加负担的问题,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会议强调,目前全国养老金累计结余较多,可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10月1日即将实行两项过渡政策,提高工薪所得的“起征点”和适用新的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所得适用新的税率表,这将让广大纳税人提前享受到改革红利。据悉,税务机关正在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相关配套征管操作办法,做好信息系统升级准备工作,对税务人员的培训辅导等。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提示大家:

  “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的时候,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扣缴个税时一定要记住,别忘了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这样可以让我们的员工们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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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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