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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管理上海市辖区

2018-08-08 02:11:49 北京青年报

  解读

  哪些案件要提交上海金融法院?

  行政案件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

  林文学曾表示,上海金融法院不受理刑事案件,只受理金融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次方案明确,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申请涉金融行政案件。

  据悉,目前,上海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目前,根据中央机构改革要求,原银监会、保监会已经合并成为银保监会,但是在上海的银监局、保监局尚未合并),二是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在上海市黄浦区外,上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均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这些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一般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说。

  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当事人不服上海市黄浦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金融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审理涉金融二审行政案件,此类二审案件均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上述负责人补充说,对于上海市辖区内出现的新型、疑难、复杂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以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定情形的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作为审级上的中级法院,可以对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涉金融行政案件进行管辖,故《规定》也进行了明确。

  以上交所为被告相关案件移交金融法院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经济金融运行的基础。安全、高效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对于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加速社会资金周转、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维护金融稳定并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第三条明确,“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最高法先后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指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能引发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上海市辖区中院管辖。

  “由于上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住所地位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目前相关案件均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负责人说,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之后,此类案件应移交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是否属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由央行等认定

  该负责人说,集中管辖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对于被告或者第三人是否属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以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认定为准。”上述负责人说。他说,基于司法解释制定严谨、开放、周延的考虑,《规定》没有直接列举这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名称,比如说,现在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主体,今后出现更名、合并、退出等情形,我们就没有必要再行修改司法解释。

  同样,今后如出现住所地在上海市的新的主体,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认定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则显然适用本《规定》,对此我们也没有必要再行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本组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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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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