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7日公布了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该规定将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林文学在此前曾透露,“今年8月底前完成上海金融法院的具体组建和正式挂牌工作。”
重点
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不纳入管辖范围
为上海金融法院提供制度保障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明确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规定》共七个条款,其中,最大的亮点,是第一条明确了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说。
规定第一条明确,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包括: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该《规定》的出台,为即将挂牌的上海金融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制度保障。
11类纠纷争议主体一般是金融机构
上述负责人解释说,上述条文中第一项规定的包括证券、期货交易、信托在内的11类纠纷,争议一方的主体一般都是金融机构。“这里讲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交易的机构。”上述负责人说。
但具体指的是哪些?据悉,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
“这些机构,往往持有特定金融牌照,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批或者备案登记,以便于确认。而像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则不纳入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该负责人说。
规定明确,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还包括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区别于第一项的纠纷类型,我们使用了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的表述。”上述负责人说。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保理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正在制定过程中。私募基金纠纷,包括私募股权、私募证券基金,涵盖了私募基金内外部纠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纠纷,俗称“第三方支付”纠纷。
“如当事人双方都是公民的,目前我们考虑不列入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属于普通民事案件。”上述负责人告诉北青报记者。
那什么是互联网股权众筹纠纷?互联网股权众筹纠纷,是指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渠道出资获取融资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引发的纠纷。实践中,互联网众筹还涉及到慈善捐款、买卖产品等类型,因此类众筹不涉及到投资营利这一金融属性,不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
上述负责人说,《规定》施行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从实际出发,在《规定》的框架内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上海金融法院是上海市的专门法院”
“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也被列入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这主要考虑是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涉及特殊的程序设计与法律安排,与普通商事主体的破产程序有较大的不同,而且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稍有不慎可能引发更大的风险。上海金融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专门管辖,可以统一裁判标准,防范金融风险。
“涉及到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也应参照《规定》执行。”上述负责人说。
有一个细节需要强调。“上海金融法院是上海市的专门法院,审级上对应的是中级法院,管辖上述五项案件的前提是应当由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能跨上海市行政辖区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
他补充说,为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专业审判职能,服务保障金融创新需要,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上海市辖区外确实存在着适用法律、认定事实重大争议情形的案件,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上海金融法院进行管辖,但《规定》不涉及这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