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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之争:双输还是双赢?(组图)

2018-10-17 09:06:29 中国青年报

  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也是针对稻香村“南北之争”作出的。

  2006年,苏州稻香村在“糕点、面包、饼干”等第3006群组商品上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于2009年核准通过。后来,北京稻香村方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了复议,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议,认为扇形商标与北稻的1011610号商标“近似”,不予核准注册。因此,苏州稻香村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北稻诉至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给出行政裁定,苏州稻香村的扇形商标不予通过。

  此后,苏稻与北稻的商标纠纷不断。

  虽然苏州稻香村持有的“稻香村”商标在前,但北稻1997年注册“稻香村”商标时,并未接到异议。苏稻方面解释,当时双方市场不重叠,商标意识也不够,甚至有“一块把稻香村做出来”的想法。

  两个“稻香村”确实都“做出来”了。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分别于1993年和2006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13年,苏稻的“稻香村”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次年,北稻也获得了这项认定。

  为了能在“糕点”类别上使用“稻香村”标识,北稻公司还从苏稻公司获得过授权——苏稻分别于2003年及2008年两次授权北稻使用第352997号商标。

  “作为被授权人反诉授权人侵权,我们认为不可思议。希望大家能够尊重历史、尊重商标法律的规定。”苏州稻香村集团总裁办公室主任刘志勇对记者说。

  为了打破“稻香村”商标在“糕点”类产品上的使用限制,北稻公司还分别于2013年和2015年在糕点类别成功注册了第10521539号“三禾”商标和第13907103号“北京稻香村”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商标注册遵循在先申请原则,在后申请的商标若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务上,在后申请的商标不予注册。此前,糕点类目已有苏稻公司“稻香村”商标。

  目前,苏稻针对糕点类“北京稻香村”商标也已向法院提起无效申请,案件正在审理中。

  对于两份判决,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也很困惑,“北京法院和苏州法院在处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应该是基于同一段事实,但是为什么两地法官在同一段事实中间取了不同的情节?”

  宁立志认为,稻香村之争,法院应该更加全面、更加完整地来面对,理清它们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以事实为依据”。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认为,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苏稻和北稻商标存在多重纠葛,法律又必须给双方划边界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国家商标局核准在哪个上面就在哪个上面使用。”

  他说,为了避免侵权,双方可以在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苏稻、北稻仍继续主张“老字号”、未注册商标等其他标识的权益,应提交充分的证据,交由法院清楚界定、划分边界。

  黄武双对记者指出,目前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或改变标识使用注册商标的案例较多,在涉嫌侵权人没有在先使用、先用权等其他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判定构成侵权,并要求各自规范使用。

  但对于“稻香村”“解百纳”“王老吉”这类老字号近年来出现的纠纷,鉴于其复杂的历史脉络,往往判决情况也较为复杂,黄武双认为,判决的关键就是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权益边界。他认为,既有法律规则足以解决双方的纠纷。

  但迄今为止,法律还没能在“稻香村之争”上做到这一点——此次,假如北京、苏州的两份法院判决书均生效,尽管市场上存在两大“稻香村”,顾客可能再也买不到“稻香村”糕点。按照判决,双方的糕点都分别被判令停止使用“稻香村”商标。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见习记者 张均斌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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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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