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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之争:双输还是双赢?(组图)

2018-10-17 09:06:29 中国青年报

  苏州稻香村商标

  北京稻香村商标

  一南一北的两份判决,让稻香村的“南北之争”引起了外界注意。

  10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北京稻香村食品公司侵害了苏州稻香村食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同时赔偿苏州稻香村115万元。

  仅仅一个月前,北京稻香村在北京起诉苏州稻香村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是,要求苏州稻香村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粽子、月饼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北京稻香村经济损失3000万元。

  北京稻香村在北京法院赢了,苏州稻香村在苏州法院赢了。怎么回事?

  针对在苏州的败诉,北京稻香村公司方面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会继续上诉,“这只是一审结果,还没有到尘埃落定的时刻。”

  对于在北京的败诉,苏州稻香村集团总裁办公室主任刘志勇则表示:“已依法提起上诉,以捍卫自身权利。”

  “稻香村”,驰名已久的老字号。

  苏州稻香村创立于清代乾隆皇帝主政时的1773年,当时叫“苏州稻香村茶食店”。据《清末商务史料(上)》《苏州工商各业公所的兴废》等资料记载,稻香村茶食糖果公司、稻香村茶食店在清光绪年间、民国期间也均开设过,中间虽经历几次更名,但刘志勇强调,苏州稻香村的传承人、技艺等一脉相承,未曾中断。

  北京稻香村的历史有两种说法。按照其官网所述,北京稻香村诞生于光绪年间,公元1895年。当时,南京人郭玉生在北京前门观音寺创建“稻香村南货店”,是京城生产经营南味食品的第一家店,后来因多种原因在1926年关张,但稻香村在北京开创的南味食品派系传承下来,1984年,这个派系的第五代传人刘振英筹建了北京稻香村。

  苏州稻香村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另一种说法是,1984年刘振英创立的北京稻香村和清末民初的北京“稻香村南货店”没有任何传承关系。因为,“稻香村南货店”关张时,刘振英才5岁,不可能在那里工作,其传承人、技艺等都不存在传承关系,完全是一家“新店”。这一点,苏州稻香村经常用在法庭上反驳北京稻香村。

  可以确定的事实是,南北两家稻香村并无特殊渊源。

  改革开放之后,两家稻香村均进入公司制经营时期。1980年,苏州稻香村食品厂成立,北京稻香村公司成立于1984年。也是在20世纪80年代,国内出台了《商标法》。

  此次引起注意的两个案件,就主要围绕注册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3个商标展开。其中,第184905号、第352997号商标为苏稻公司拥有,第1011610号商标归属于北稻公司。

  三个商标的主体均为“稻香村”文字标识,虽然字体不同。

  也就是说,两家稻香村都拥有“稻香村”相关商标,区别在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苏州稻香村所持有的两个注册商标分别于1983年和1989年获准注册,图案相同,区别就在于核准使用的范围。一个注册在饼干上,一个注册在果子面包、糕点上,都属于中国商标第3006群组。

  属于北京稻香村的第1011610号商标于1997年获准注册,注册在馅饼、烘馅饼(意大利式)、饺子、年糕等商品上,分属中国商标第3007群组,核定使用范围不包括“糕点”商品。

  此次,两份判决的分歧就在“糕点”这一类别上。

  苏稻指出,北稻在糕点类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标识以及在上述包装所标注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侵犯了自身的商标专用权。

  北稻公司则强调,苏稻持有的第352997号商标是1989年注册的,但北稻公司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字样在苏稻之前。“北稻公司是北京稻香村老字号的传承者,其使用‘稻香村’的商标标识是对老字号的使用,使用‘稻香村’有合法的使用来源。”

  此外,北稻公司认为,被控侵权的商标标识与苏稻公司的商标存在较大差异,长期各自使用已经形成地域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分为排他权和自用权两部分,通常情况下前者范围大于后者,前者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但后者仅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北稻第1011610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不包括糕点商品。这成为北稻败诉的主要原因。

  而在北稻诉苏稻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的一份行政裁定书(被称为“85号文”),以证实商标第3006群组的“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与第3007群组的“煎饼、八宝饭、豆沙”等商品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密切关联,构成类似商品。因此,苏稻公司被判侵权。

  在苏州的法庭上,北京稻香村公司同样将“85号文”作为证据提交。但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审理重点是苏稻公司主张权利的两个注册商标的排他权问题。“85号文”当时是对另一商标注册问题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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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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