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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利器狠刹“戏说英烈”歪风

2018-09-29 08:51:01 北京青年报

  以法律利器狠刹“戏说英烈”歪风

  今日社评

  北京青年报评论员 潘洪其

  英雄烈士名誉不容亵渎,民族精神和情感不容轻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容扭曲。普通公民、社会主体、公权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对侵害革命先烈人格利益的行为加以遏制和惩处,坚决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

  备受社会关注的叶挺烈士近亲属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有了一审结果。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昨天做出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在国家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判决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相关报道见07版)

  此案案情不算十分复杂。今年5月,被告创作并上传网络的一段短视频中,将叶挺烈士生前创作的《囚歌》中“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篡改为“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该视频在互联网上被广泛传播,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

  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辩称,在视频创作过程中不恰当地引用了叶挺的作品,主观上不存在侵害叶挺名誉权的故意。法院认为,被告理应充分认识到《囚歌》所体现的精神价值,更应预见到案涉视频的制作及传播将会损害叶挺的名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被告有能力控制视频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未控制,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这一判决明确昭告社会,某一行为是否侵害了英烈的名誉,不能根据行为主体的主观“感觉”来衡量,而要以其实际造成的社会影响(如给英烈的亲属造成了精神痛苦,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等)来判定。

  案涉视频以轻佻的态度和戏谑的手法,对叶挺创作的《囚歌》进行“戏说”处理,其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远不是一两句“戏说”所能消除的。正如法院判决所言,《囚歌》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获得全民族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案涉视频侵害的不仅是叶挺个人的名誉,也侵害了由英雄人物的名誉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此案判决对于依法维护英烈光辉形象,倡导崇尚英雄、敬仰先烈的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示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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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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