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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2019-06-26 06:05:14 人民日报

  密码法草案初审

  密码将依法实行分类管理

  本报记者 王比学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密码法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密码管理局局长李兆宗向会议作了说明。

  提到“密码”,人们通常以为是我们每天接触的计算机或手机开机“密码”、银行卡支付“密码”等。生活中的这些“密码”实际上是口令,是一种简单、初级的身份认证手段,是最简易的密码。而密码法草案中的密码,是指使用特定变换对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密码是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核心技术和基础支撑,是解决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最有效、最可靠、最经济的手段。密码的主要功能有两个,一个是加密保护,另一个是安全认证。

  为什么要制定密码法?李兆宗说,近年来,密码在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对重要领域商用密码的应用、基础支撑能力的提升以及安全性评估、审查制度等不断提出明确要求,需要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

  草案明确规定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实行分类管理。草案提出了密码分类保护的原则要求: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核心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绝密级,普通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机密级;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属于国家秘密,由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实行严格统一管理。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为了贯彻落实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草案规定了商用密码的主要制度:规定国家鼓励商用密码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健全商用密码市场体系,鼓励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规定了商用密码标准化制度;建立了商用密码检测认证制度,并鼓励从业单位自愿接受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二审

  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本报记者 徐 隽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去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此次草案二审稿对社会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隔代探望权等问题作出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社会广泛关注。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此次民法典编纂吸收了之前的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草案一审稿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草案二审稿将其修改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对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一审稿公布后,有的方面提出应进一步提高此类诉讼的门槛,明确当事人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以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的和谐稳定;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会导致其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建议对成年子女提起此种诉讼予以限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采纳了这些建议。

  隔代探望权如何保障?草案一审稿规定,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通常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随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其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才有必要赋予其单独的探望权。对此,草案二审稿吸纳了这一意见,将其修改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草案一审稿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草案二审稿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条规定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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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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