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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2019-06-26 06:05:14 人民日报

  疫苗事件刚过去短短一年,疫苗管理法草案就已进入三审

  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本报记者 王比学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疫苗管理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疫苗管理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期待、解决疫苗管理突出问题的重大举措,非常必要和及时,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指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疫苗事件刚过去短短的一年,疫苗管理法进入三审,立法速度之快,充分体现了人大立法关注民生、顺应民意。

  草案二审稿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的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提出,从疫苗行业发展来看,为提高疫苗生产质量和效率,应当对疫苗委托生产的条件和审批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需要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疫苗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上市疫苗批签发结果和更新后的疫苗说明书、标签内容。

  草案二审稿规定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保障补偿费用。为此,三审稿作了以下修改:增加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增加规定,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明确由国务院规定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疫苗生产企业、运输单位等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优先运输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为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要求,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审稿修改如下:一是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三是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规定行政拘留;四是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提请二审

  村委会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报记者 徐 隽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草案一审稿规定,对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有的方面提出,应当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强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草案二审稿修改为: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才能予以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草案二审稿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根据草案,“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草案二审稿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草案二审稿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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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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