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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宣传教育迫在眉睫!无论公交私车,抢拽方向盘都可能构罪

2019-05-05 09:05:25 法制日报

  加重情节不得缓刑

  2018年10月,重庆万州一辆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因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互殴致使车辆失控坠江,造成15人死亡。这一事件至今令人记忆犹新。

  针对一段时间里多地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事件,今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细化适用规则,遏制“车闹”行为,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

  根据《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万某乘坐的大巴车到达无锡时已是凌晨,当天还下了雨,在监控中可以看出路面很湿滑,车上还有数十名乘客。”万某抢夺大巴方向盘案的承办检察官、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海兰说。

  让王海兰更加在意的是,尽管在凌晨,路面上仍有不少车辆,且以大型厢货车为主。“这些都是加重情节。”王海兰说。

  《指导意见》明确了从重处罚的情节,即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只要有了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王海兰表示,此案发生在春运期间行驶于高速公路的大巴车上,且犯罪嫌疑人万某还存在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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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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