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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书记正名记——玉溪市一位基层干部经历了一次“过山车”

2019-01-10 06:09:57 人民日报

  正名

  出具通知书、召开澄清会、发布澄清通报,三种形式因事制宜

  拿到函询失实了结通知书,龚书记长出一口气。

  “组织介入核实,给我吃了定心丸。” 龚书记坦言,有了这份失实了结的结论,自己在民主生活会上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单位同事说明了。

  “新时代要求新担当新作为,纪委监委既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也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为干部做好澄清工作,为敢于担当者担当。”玉溪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孟凡兵说。

  张光芒介绍,以往纪委对举报失实一般是口头通知被举报人。如今,玉溪市纪委要求,对失实举报的被举报人提供函询了结通知书;对实名举报人必须在保密的情况下向其通报调查情况。

  “要是能在相应村组和单位范围内公开澄清,还有助于减少重复举报。”龚书记说。张光芒接过话茬:“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澄清,要尊重被举报人意见,如果龚书记觉得有必要,纪委可以在民主生活会上出面做说明。”

  “出具失实了结通知书、召开澄清会、发布澄清通报,三种形式要因事制宜。如果每个人都召开澄清会,工作量太大,从效果上说未必都好。”张光芒认为,有的举报纯粹是为了报复,只要纪委启动对被举报人的调查,目的就算达到了。特别是涉及个人作风或者家人的失实举报,公开澄清反而有传播虚假事实之虞。“一般来说,涉及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的相对更适合以召开澄清会的形式处理,既有助于保护干部本人工作积极性,也可以凝聚更多共识。”

  实际上,纪委澄清并非毫无风险。按照规定,对于举报信,纪委调查核实只能围绕举报信内的内容,除非在调查中发现新的严重违纪线索,否则不能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如果公开澄清,存在前脚澄清,后脚又发现其他问题的可能。为被错告诬告干部澄清正名,无疑对纪委的调查核实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龚书记告诉记者,最初他对举报人是有情绪的,但转念一想,监督公权力是群众的合法权利。不过,他也提出了自己的疑虑:“群众不了解情况导致错告,可以理解和包容,但如果是刻意捏造、诬告陷害,组织上是否应该查实严处?”然而,诬告陷害虽然法律有规定,真要追究责任,困难也不小。“匿名或者署假名,很难查证诬告人。”玉溪市峨山县纪委纪检监察三室主任杨宽坦言。(本报记者 杨文明)

  

  内蒙古纪委明确7种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

  本报呼和浩特1月9日电 (记者丁志军)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以2019年第1号文件印发《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审计、信访等部门、机关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从制度层面建立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该《办法》分五大板块22条内容,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范围。向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恶意检举控告,意图影响个人、干扰组织,使党的组织、干部和公职人员受到党纪国法追究或者名誉受到不良影响的7种行为被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为充分保障公民检举控告的权利,《办法》规定,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认定诬告,必须经过盟市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误告、检举失实的,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

  《办法》规定,对连续发生或者大面积发生诬告陷害信访举报,干部群众反应强烈,造成重大影响、对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查处工作落实不力,或者对相关案件压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等4种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规定,经调查核实,认定干部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且符合澄清情形的,采取向被诬告陷害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等四种方式为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

  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内蒙古在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同时,释放出“让诬告者付出代价”的信号,积极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和良好干事创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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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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