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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不忘家国回忆保障国家公祭

2018-12-13 06:34:48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朱宁宁

  12月13日,第五个国家公祭日。

  民族之耻,永世不忘。在这一天,亿万中国人民再次以国家之名,深切缅怀南京大屠杀中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同胞,并向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献出生命的革命先烈和民族英雄致敬。

  这是一个历经苦难的国家对所有遇难同胞的深情告慰。81年前南京的沉痛记忆,永远铭刻国人心中,这不但是中华民族的深重灾难,也是人类文明史上最黑暗一页。

  2014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定,将12月13日确定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而今年的12月13日,也是我国地方立法史上值得铭记的一天。从这一天开始,首部国家公祭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要指示的实际举措,通过构建全面、完整的国家公祭宣传教育体系,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体现国家对普通民众生命和人权的尊重,唤醒人们对和平的向往和坚守,不忘国耻,铭记历史,实现民族记忆的世代传承。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最深层、最根本、最永恒的是爱国主义。南京作为国家公祭活动举行地,制定这样一部爱国主义导向的法规非常有必要。”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指出,通过立法,保障公祭活动顺利进行,加强对国家公祭设施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凝聚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突出地方特色 落实具体举措

  南京大屠杀是中华民族不能忘却的永久沉痛记忆。多年来,全国人民,尤其是南京人民,自发通过各种形式悼念三十万同胞,呼唤牢记历史,珍爱和平。

  仪式感是民众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体验。从2014年开始,每年12月13日,刺耳的警报声都会在南京上空长鸣一分钟,这也是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举行时的重要环节。

  法律支撑下的仪式感,无疑将更有助于培养爱国主义情怀。此次《条例》把许多公祭仪式行为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将人员默哀一分钟、车船鸣笛致哀等仪式由倡议变为法律条文,并详细规定参与人群和参与形式。同时,为保证国家公祭场所及其周围环境的庄严与肃穆,涵养人民群众对遇难同胞的深切缅怀之情,激发爱国主义情感,还规定了举行悼念活动或者参观国家公祭设施时的具体行为规范。比如,保持安静肃穆,不得嬉闹喧哗;衣着端庄得体,不得扰乱公共秩序等。

  对于国家最高级别的纪念,亲历者的感受也会比一般人更深更厚。遭受侵华日军暴行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是民族灾难的承受者,是重要的历史见证人。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规定了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关爱制度,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

  此外,《条例》还特设了“宣传教育”专章,把以南京大屠杀有关史实为主要内容的抗战史宣传教育列入法条,这在全国尚属首次。《条例》提出,构建全面、完整的国家公祭宣传教育体系,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其中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普及南京大屠杀史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用立法的方式,让每一位公民都能主动了解这段历史、反思这段历史,让每一位孩子都能感受到国家公祭的庄重肃穆,这是国家意志、国家立场的表达。”姚正陆说。

  严惩“精日”行为 划出“法律红线”

  近几年,国内多次出现“精日”事件,不断挑衅民族底线,引发国民强烈愤慨和舆论高度关注。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联合江苏代表团3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呼吁立法严惩“精日”分子。同时,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贺云翱联合37名全国政协委员也递交了一份关于“制定保护国格与民族尊严专门法”的提案,建议对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侵犯中华民族尊严等行为给予相应惩罚。

  据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钟连勇介绍,《条例》细化和落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和英雄烈士保护法相关内容,对“精日”行为划出“法律红线”,填补了立法空白。

  《条例》规定了三种禁止性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同时,《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和制止,并向有关单位举报。对违反以上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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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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