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职工间的信任最重要
对于不少职工而言,用人单位某些规定虽“奇葩”,但由于可能并不违法,还是会默默忍受,或选择主动“跳槽”。
此前,有案例显示,一名职工因闹肚子,不符合公司限制上厕所时间和次数的规定被公司开除,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认为,公司这一规定不符合劳动法规,属于无效制度。
杨保全指出,对于不触犯法律的“奇葩”规定,职工可以向工会、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而对于明显触犯法律的“奇葩”规定,如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或者确属侵犯劳动权益之外的其他人身权益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用人单位应如何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以避免“奇葩”规定的出现?
杨保全指出,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应该履行以下程序:首先,将方案提交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然后根据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最终方案。“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即使确定的方案已经实施,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也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而在管理规定内容上,杨保全建议,首先用人单位应该保证其规范不违反民法、劳动法强制性规范,也不应违反公序良俗。用人单位做出的规范要与工作相关,约束的范围则要限于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有关专家提醒,对某些用人单位制定的“霸王条款”,除了职工要增强法制意识依法维权外,劳动监管部门要加强普查,对一些不合法的规章加以监管;同时,工会组织要多关注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向“霸王规章”说不,并为权益受损职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金蕾认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信任最为重要。“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符合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同时,也要考虑到现实可操作性。用人单位和职工只有相互尊重和信任,才能为双方带来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创造更多的价值和效益。”(记者 于灵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