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从2003年实施以来,对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农民进城务工,承包土地流转日益增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吸引了社会广泛关注。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哪些新规定?农民土地权益如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修法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三权分置”入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表示。
“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简而言之,实际上就是在原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又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一个土地经营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告诉记者,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保护土地经营权还进行了相关制度设计——
在流转方式方面,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在土地经营权登记方面,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在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方面,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