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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刑民界限:“套路贷”诈骗行为应刑事打击

2018-08-11 19:31:10 澎湃新闻

  严守借贷利率司法红线,遏制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

  上述通知还重申了严守民间借贷法定利率司法红线: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具体包括“两限三区”:一区为超过36%部分不保护;二区为超过24至36%部分类推自然债务,给了就不能主张返还,没给的也不能主张要;三区为24%以下部分,属于合法利息,应当保护。

  肖峰指出,司法实务中出借人为了规避上述最高利率标准,往往采用形式变相突破司法解释确定的最高利率标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约定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类推该条规定,出借人主张上述各种费用的,也不予支持。”肖峰同时表示,如果约定的是正常律师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则属于对当事人损失填补的约定,不存在变相提高利率之嫌,可以考虑予以支持。

  肖峰直言,司法实务中,还有所谓“砍头息”情形,也即所谓现金支付的本金中有一部分并未支付,而是以高额利息被出借人预先扣除。这也是“套路贷”常见手法之一。

  与此同时,通知还要求,人民法院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肖峰分析说,针对最近不少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情况,人民法院审理涉及P2P平台的民间借贷案件时,如发现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情形,应当及时向有关部分发送司法建议函,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加大借贷证据审查力度,“判断是否合法、有效”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通知还要求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肖峰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一方面要审查债权凭证、付款凭证出具的背景,判断其基础法律关系是否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已经实际收到付款凭证所涉款项,是否存在虚构或虚增借贷金额的情况;另一方面要对被告抗辩已经还款和抗辩借贷行为没有发生两种情形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作出合理界定。

  “对被告抗辩因原告失联或拒不接受还款及利息导致其无法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应由被告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被告能证明原告确实存在上述情形,则一般不宜支持原告有关被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逾期高额利息的主张。”肖峰认为,对被告抗辩原告并未实际给付借款的情形,被告只需就没有收到相应借款作出合理说明即可。此时,并不能要求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反而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肖峰同时表示,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达到高度可能性,则由人民法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此外,如果代理人对款项出借情况以及还本付息情况说不清楚,则应通过通知当事人本人到庭、签署保证书、接受询问等方式,进一步查明事实,并由此增强法官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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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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