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闻问切”:用中医思维防治土壤污染-中工新闻-中工网
首页学习时政看点工事全总工会评论权益视频财经企业就业民生国际军事理论汽车健康人物书画摄影旅行文化公益教育娱乐体育

中工新闻

评论

“望闻问切”:用中医思维防治土壤污染

2018-07-07 10:48:10 半月谈网

  土壤污染防治关乎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相较水污染、空气污染,防治难度更大。在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两年之后,半月谈记者在调研中发现,基层治理理念落后、法律和标准缺失,是我国土壤环境质量难以改善的重要原因。

  受污染的土壤就像生病的人,为其治病,传统的中医思维可资借鉴。

  “望闻问切”,进一步厘清责任主体

  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明确责任主体至关重要。据一些环保工作人员反映,目前土壤污染责任主体尚不清晰、土壤环境管理责任尚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导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碎片化。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目前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长沙绿色潇湘环保科普中心有关专家认为,其中关于“污染责任人”的规定不够清晰,这会造成责任主体权责不明确,不利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建议进一步加以明确,切实落实“污染者担责”原则。

  法学专家提出,在污染发生后暂时还没有找到污染者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土地的使用权人进行修复。“如果土地使用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修复后再向真正的污染者追偿;如果不能够证明无过错,土地使用权人只能够就超过他应承担份额的这部分向污染者追偿。”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所长胡静认为。

  修复责任配置需要考虑经营者的状况。胡静表示,对散户而言,土壤修复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由地方政府负责修复更为合理。经营者若为大户,由其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更为妥当。

  此外,考虑到有些土壤污染很难进行责任认定,专家认为有必要增加地方政府兜底条款。胡静说,建议法律突出政府在这种量大面广的农用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方面的责任。政府承担兜底责任后,应当对个体责任人就政府支付的兜底责任费用进行追偿。

  辨证施治,污染修复应更精准

  辨证施治,即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治标更要治本。修复不足,或过度修复,都是不可取的,这就需要明确标准问题。

  土壤污染治理专家认为,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中涉及多种行业标准,目前未形成“国标”,应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标准。

  一是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是极其复杂的,不同污染物在不同的土质中吸附、转化、扩散、挥发过程等都不一样。” 青岛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副院长王凯荣表示。

  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李保国建议,尽快出台分区、分类、分等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允许地方客观制定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其中,建议优先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区域土壤环境与健康保障的镉质量标准体系;重新修订土壤环境铅、镍质量标准,新建立铊、锑、钒等新型金属污染物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二是土壤修复评估标准。“目前有的农用地修复标准设置过高,一定程度上存在过度修复情况,亟须纠正。”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周静表示。

  在工业企业土壤的修复值方面,还没有统一标准。记者采访发现,实践中多是由甲方建设单位委托专家进行评审,根据污染状况和修复后的不同用途评定一个健康风险安全系数,倒推出具体的土壤污染极限值。

  “用这一方法,评估采用的筛选因子和筛选值具有不确定性,将会导致修复值差别较大。业内人士建议,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适用于不同用地的修复标准体系,指导土壤修复工作开展。”山东省环保厅固废土壤处处长吴松民认为。

  局部辨证施治,要与整体辨证施治相结合。专家认为,国家立法的同时,应加快地方立法进程。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骆永明说,这有助于加强国家和地方对进入土壤的污水、废弃物、尾矿渣、肥料、农药和污泥等污染源的控制与使用管理,有助于加强对耕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矿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土壤环境的有效监管,有助于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到各级政府政绩考核中。

1 2 共2页

编辑:傅仁誉

相关阅读

高清图片

图片

图解

排行

专题

  • 专题

    李克强总理访问保加利亚、德国等

  • 专题

    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7周年

  • 专题

    壮阔东方潮 奋进新时代——庆祝改革开放40年

  • 专题

    上合青岛峰会

  • 专题

    聚焦首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