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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亟待规范化

2018-06-13 01:39:08 北京青年报

  刘武俊

  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张军首次列席会议并讲话。

  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也是检察机关履职的一种重要方式,目前已在全国普遍推行了多年。最高检检察长首次列席最高法审委会,对进一步完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这是检察机关深入法院审委会工作会议履职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过,因规定非常原则,检察长的列席被确定为“可以”而不是“应当”,因此实践中各地做法各不相同,千差万别。2010年3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明确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任务是“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核心价值,在于确保进入审委会的案件,在司法最为权威的环节得到正确定性和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做被监督机关的诤友、益友而不是损友。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有助于增强检察院对法院判决裁定公正性的法律监督,提高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理的透明度,确保判决裁定结果客观公正。近年来,已有不少的基层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效果良好,在加强对司法监督,加强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背景下,应该要强化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的作用。从司法实践经验看,列席审委会确实可以收到实实在在的监督效果。

  同时也有人担心,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会不会让检察机关变成法庭之外的“第二公诉人”?会不会打破控辩双方应有的诉讼权利平衡,使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处于更加不利的状态?这种担忧并非多余。从实施多年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实践情况看,的确出现过检方列席人员在法院讨论刑事案件的定性、量刑时,单方面又一次发表“公诉意见”,对审判委员会委员施加“控方影响”的问题,而开审委会时律师并未在场,法院无法再听取辩方意见,这就给法院的公正裁决打上了问号。

  建议有关部门认真梳理和总结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的经验得失,以立法或者司法文件的形式将好的经验予以固化,同时补齐问题短板,严格规范监督的程序和内容,让这项法律监督制度真正充分发挥作用,而又不逾越权限和程序、不影响法院的中立态度和独立审判。建议将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监督重心,放在法院程序合法性特别是审委会内部“议事”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上,避免审委会裁决案件搞“一言堂”,而不宜为抗诉案件在法庭之外的法院内部讨论中据理力争,避免影响法院客观公正审理案件。

  期待最高检检察长首次列席最高法审委会,一石激起千层浪,发挥示范效应,让各地各级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成为常态化。同时,也期望已在全国普遍推行的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和程序化,既发挥应有的法律监督作用,又避免对法院客观公正审理案件造成潜在的负面影响。

编辑: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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