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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期,适用妨害公务罪要实事求是

2020-02-27 02:14:59 中工网—《工人日报》

一些地方在具体办案中,出现了无视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大小和主观故意等“一刀切”的情况。最高检明确——

抗疫期,适用妨害公务罪要实事求是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故意隐瞒病情和行程、刻意传播病毒,以暴力手段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各地执法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但是,一些地方在具体办案中,出现了无视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大小和主观故意等“一刀切”的情况。

  此前,“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涉疫情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在适用中还需要细化。

  2月24日,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的适用作出了明确。

  最高检研究认为,对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体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主观故意,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其中疑似病人的行为还必须造成传播后果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惩处。

  “实践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从严把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行为,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或者造成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最高检指出。

  对于妨害公务罪受侵害对象的范围如何把握,最高检指出,要实事求是。

  具体来讲,为防控疫情需要,由政府部门组织动员的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可以认定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防疫人员依职权行使的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的相关行为,应认定为公务行为。

  实践中,有一些由居(村)委会、物业公司等自发组织、采取有关防控疫情措施的人员,在执行防控措施时受到暴力、威胁的情况。对此,最高检明确,对行为人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还提到,企业复工复产期间,涉及经营者违法犯罪的如何办案处理的问题。

  “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企业经营者,或者是对企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而且确实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适用缓刑的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最大程度防止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最高检指出。

  对于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认真负责地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不是确有羁押的必要,可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企业复工复产、搞好生产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记者了解到,2月11日,最高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既要严厉惩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又要把握好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既要考量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又要关注防控疫情时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既要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同时,最高检还两次发布办理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具体指导的同时,也向社会公众发出了明确的警示和提醒讯号。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编辑: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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