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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之间不得达成限制竞争协议

2019-12-02 02:22:10 中工网—《工人日报》

市场监管总局就《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征求意见

经营者之间不得达成限制竞争协议

 

  中工网讯(记者杨召奎)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鼓励经营者合规经营,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经营者达成或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参考《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有关因素评估、判断。经营者实施《反垄断法》规定的集中行为,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依法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工人日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是从源头上预防垄断企业滥用垄断优势之举,可以把企业违规违法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监管部门来讲,企业合规了,监管的压力也就减小了。对企业来讲,按照要求建立合规制度,可以免于反垄断调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对记者表示,当前一些企业对于反垄断合规认识不足,也缺乏相应的制度建设,《征求意见稿》指出了主要的两大合规风险。另外,它还对企业整个的合规管理做出了规范性的指导,这对反垄断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未来相关执法工作的开展都会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编辑: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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