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记者张玺)《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5月1日实施以来,受到广大居民的欢迎和认同,天津市不文明行为大幅减少,改变陋习,做一个“文明人”正日渐深入人心。
天津社科院社会治理中心日前的调查数据显示,超过9成以上的居民知道《条例》的实施,83.6%的居民了解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条例》实施后,84.3%的居民表示身边的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现象减少了,82.8%的居民表示身边开车打电话的现象减少了, 78.3%的居民表示身边乱扔垃圾的现象减少了,76.5%的居民表示身边的插队现象减少了……
天津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泽庆表示,立法部门前期深入了解全社会对制定文明行为规范的意愿,各界提出意见建议260余条。《条例》的制定过程成为全社会牢固树立文明行为理念的过程。
天津市文明办负责人介绍,《条例》将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为天津市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做出有益尝试。“霸座”、插队、“广场舞”扰民、共享单车乱放……这些不文明行为在天津将受到处罚。
《条例》规定,对公共场所赤膊、大声喧哗、随意插队、“霸座”等行为,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广场舞”音量过大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门数据显示,《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共查处不文明交通行为50余万起,其中,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闯红灯1.1万余起、不礼让行人3万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