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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六”排放标准 7月1日起实施

2019-06-28 14:59:23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 何会文 通讯员 郭鑫鑫 滕飞)从公安交管部门获悉,自7月1日起,我市将提前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届时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车。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新增轻型汽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但有以下情形,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上述车型,经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可继续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

  公安交管部门介绍,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可于2019年10月1日(不含)前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我市的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凭转出地公安交管部门在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的转出记录,可于2019年10月1日(不含)前办理车辆转入业务。机动车所有人因住所地迁出外地公安交管部门管辖,采取转籍信息网上转递方式申请转入我市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应当在2019年7月1日(不含)前的工作时间内,在我市公安交管部门办结车辆转入业务。公安交管部门提示,对于准予在我市申领牌证的轻型汽车,自2019年7月1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前、外省市车辆转入我市前,须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市机动车环保审核部门办理机动车环保确认单,并由机动车所有人上网查询车型是否符合排放标准。

编辑:韩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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