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取企业中奖性质网络红包须缴20%个税
带销售折扣性质的网络红包可免征
中工网北京6月25日电 (记者北梦原)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公告》所指“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值得一提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指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