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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

2019-03-20 06:28:28 中工网--《工人日报》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

  中工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杜鑫)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日。

  近年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交通新业态不断涌现,押金退还难成为监管一大难题。比如,很多ofo小黄车用户的押金至今未能退还。

  征求意见稿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

  目前,在押金收取方面,企业定价不一。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为例,有的平台收取299元,有的平台收取99~199元不等,随意性较大。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编辑: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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