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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零纳税”也能开《纳税记录》

2018-12-25 02:12:20 北京青年报

  操作

  个人如何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北青报记者昨天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中了解到,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相关备查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也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告中明确了享受每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起止时间。除规定了一般时间外,明确了对接受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连续计算。

  其次,公告明确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途径和时间。如: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同时,对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明确。值得注意的是,《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经享受过的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

  另外,公告明确了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惩戒

  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可被纳入征信系统

  据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该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对于纳税人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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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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