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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餐员醉酒驾车伤人获刑一年

2018-11-09 01:56:23 北京晨报

  北京晨报讯(记者 李傲)送餐员醉酒后驾驶无牌照电动两轮摩托车,撞人致重伤二级被诉至法院。近日,房山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据检方指控,7月14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南某持C1类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照电动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至房山区昊天大街冀北电力小区门前时,将坐在道路西侧非机动车内打电话的被害人孙某撞倒,致其受伤。经鉴定,孙某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检方认为,案发时,南某驾驶的车辆时速高于33.2公里,违反了“轻便摩托车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的法规;南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2.8mg/100ml,属于醉酒;南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违反分道行驶规定且超速行驶,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南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民警查获。

  庭审中,被告人南某认罪悔罪。法庭审理后当庭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广大电动摩托车使用者,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40公斤以上400公斤以下、时速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由电驱动的两轮或三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本案中,被告人南某驾驶的送餐车系机动车,电动摩托车使用者应该持证驾驶,并依法上号牌登记,要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酒后不开车。

编辑: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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