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终无法落地的中国民法典,如何在80年代初开始突破(图)-中工新闻-中工网
首页学习时政看点工事全总工会评论权益视频财经企业就业民生国际军事理论汽车健康人物书画摄影旅行文化公益教育娱乐体育

中工新闻

神州

始终无法落地的中国民法典,如何在80年代初开始突破(图)

2018-10-16 09:19:40 中国新闻周刊

  1986年1月21日至30日,立法工作机构连续在北京召开座谈会,仔细听取了各方面专家尤其是民法和经济法专家的意见。座谈会上畅所欲言,讲出来的意见是公允的。他们认为,民法通则草案的制定是好事,主要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它与经济法的关系。

  顾明是经济法权威,在经济法方面有深厚功底,曾被有人称为“经济法之父”。他不同意制定民法通则的态度是一贯的、明确的。彭真认为,有必要再单独听取顾明的意见。

  2月3日这一天,法工委副主任项淳一、顾昂然受命专程去国务院经济法规中心,当面听取顾明意见。顾明系统讲完意见后,从抽屉中取出他亲自口授、工作人员整理的6000余字的文稿,题目是《关于对<民法通则(草案)>的意见和制定急需单行法规的建议》,交给项、顾二人,希望法工委考虑。

  顾明提出,经济法界多数同志主张,不宜过早地制定这种带有法典性质的“通则”。他的核心观点是: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应由经济法去调整。

  顾明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所有权是姓“国”,而不是姓“民”,这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情况是根本不同的。可见,有关所有权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不应过早用“通则”的形式固定下来。

  考虑到顾明的身份和影响,立法工作机构组织力量对他的意见专门进行了研究,于2月20日起草了一份研究报告,报给彭真、陈丕显、彭冲。研究报告认为:法人(特别是非国营企业)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如经济合同等,由民法调整,无论从法律理论或实践来看,都是适宜的,可行的。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干预、加强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需要。

  彭真同意法工委意见,并提出:民法通则的制定,不能因为有人反对就停止,但是,应当允许和欢迎别人提反对意见。顾明的反对意见可以公开,立法民主化就要在这方面体现出来。

  2月27日,法工委办的《法制工作简报》第23期全文刊登了顾明的意见。

  同一天,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党组向中共中央写出了《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请示报告》。

  针对经济法学界反应强烈的民法调整范围问题,报告做了着重说明:“草案规定,民法调整民事活动中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非财产的人身关系。这一规定表现了民法的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民法有很大一部分是以法律形式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而商品交换的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联系的财产关系。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纵向的经济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的经济法律调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规定。”(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档案1986年第20卷)

  3月6日上午,中共中央书记处第266次会议讨论法工委的请示报告,王汉斌列席会议,汇报了民法通则(草案)的起草过程,并专门汇报了经济法学界的反对意见。

  3月8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向法制工作委员会党组下发了同意民法通则(草案)的书面通知。

  发展到这一步,关于民法通则立法的争论,似乎应当止息了。然而,法学界的争鸣仍在继续。

  1986年3月12日,舆论界同时发出了两个声音。

  一个是《经济参考报》第一版刊登了《经济法纲要》起草大纲制定完毕的消息,意在告知公众:民法通则可以同经济法纲要一并制定,不必先行出台。

  另一个是,新华通讯社《国内动态清样》第537期刊登报道。报道说,经济法专家们向记者反映,民法通则(草案)还有一些重要问题需要妥善解决,不适宜马上立法。经济法学专家还提出,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民法都无法完全适应调整日益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关系的需要,现代经济法正是基于客观需要而产生的。

  由于《国内动态清样》是直接送党和国家机关和领导人看的,为使高层了解事情全貌,王汉斌向彭真、胡启立、乔石和陈俊生等批送了文件,加以说明。

  彭真于3月14日下午召开临时委员长会议,讨论如何处理这件事。

  彭真提出,学术理论问题可以慢慢讨论,但不是搞不搞民法通则的问题。至于经济法典,如果国务院决定要搞,这个草案也要由国务院提出。彭真说,经济法学家提出制定民法通则同经济法纲要同步进行,那么,是经济法纲要加快,还是制定民法通则的步子放慢?现在经济法纲要刚刚起草,如果要同步搞,人大常委会几个月前已决定列为议程的民法通则就得停下来。经济法学家的意见是向记者反映的,不是向人大提出的,不是法律程序。如果几个人向记者一反映,法就不能定了,立法工作就很难进行。但是,既然是一些专家对民法通则的内容有意见,那就应当重视,考虑不同意见有好处。

  21日,王汉斌整理出《彭真同志在委员长会议上关于制定民法通则的讲话要点》。24日,中央办公厅将这个讲话要点印成中央参阅文件,送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各同志。

  制定民法通则的立法思路和安排,在中央领导层面形成共识。法学界的争论,随着讨论的深入和草案的修改,也逐渐趋同。

  1986年3月25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举行。4月12日,全体代表表决通过了《民法通则》。

  实质是市场和计划之争

  作为制定民法典的初始一步,民法通则的立法已经过去了30多年,确实是一个老话题了。以今天民法的进展和成就衡量,不难发现这部法律的若干缺陷。比如,它没有采用明确的物权概念,而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个冗长而绕口的概念。这不能归责于起草者的知识贫乏。它的不足,应当从历史进程的局限来解释。

  当时,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计划体制虽出现破冰之兆,但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尚未确定下来。在经济体制转型之际,这部民事基本法的历史价值在于:它紧贴改革思路,抓住“平等”这个民法的根本属性,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规定了多元的市场主体制度,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权利救济制度等。这些原则契合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着引领作用。

  尤其需要重视和总结的是,这部民事基本法在立法过程中所体现的民主精神和科学精神。

  在一般人看来,1985年12月上旬,分别在北京和广州举行的两场“对台戏”式的研讨会,是不正常的。因为前者是“正统”的、由高层领导安排并主持的讨论民法通则的工作会议,后者则是经济法学界召开的反对制定(或先行制定)民法通则的会议,且出席人数之众,远远超过了前者。但是,当时的中央和全国人大的领导同志,没有对广州会议提出任何批评和责难,反而要求立法机构认真研究他们的意见,“凡是合理的、有说服力的,都应予以吸收”。顾明是国务院经济法规中心负责人,实际是广州会议的召集者,作为委员长的彭真能委派立法工作机构负责人去登门听取意见,并把顾明的不同意见广为印发,让众所周知,分析比较,这是一种民主气度,也是一种科学精神。

  不同意见的博弈,迸发了科学的火花。经济法专家批评民法草案原来的提法(“民法的任务,是调整公民之间和依法成立的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把所有财产关系都划归民法调整了,这促成了立法机关关于经济方面的“纵向”法律关系(经济行政法)和“横向”法律关系(民法)的划分,把草案这一条修改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而更准确地把握了该法的调整范围。

  江平教授曾说,经济法和民法学者的争论,“背后的实质是中国经济走向之争,是中国经济改革中计划作用和市场作用之争”。民法通则以法律形式确认并保障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改革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包揽经济活动的局面,为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搭建了法律桥梁,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

1 2 共2页

编辑:李学平

相关阅读

高清图片

图片

图解

排行

专题

  • 专题

    习近平出席G20大阪峰会

  • 专题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

  • 专题

    第十一届海峡论坛

  • 专题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 专题

    壮丽70年·奋斗新时代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