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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公布 首次明确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

2018-09-02 13:17:59 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9月2日消息(记者潘毅)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服务量持续增长,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这不仅损害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一共有五章,分别是总则、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其中规定了哪些内容?在操作中如何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又会对医患关系带来什么改变?

  首先,《条例》明确提出,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突出医疗服务中医患沟通的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郑雪倩分析,事前的风险控制强调了医疗安全,强调了医护人员的责任,强调要减少医疗风险的发生,就可以尽量避免纠纷。在预防上强调了使用新技术前的评估和伦理的讨论,另外这次《条例》中还强调了要履行告知义务,要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和选择权。

  2002年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主要调整的是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预防措施的针对性也不够强。此次《条例》调整范围为“医疗纠纷”,并且明确“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对于两个概念的区别,郑雪倩分析:“民事纠纷在民事调解中是一个宽松概念,但是在行政处罚中应该是一个严的概念,放在一起可能会导致在实践中不利于操作。所以这次可能把医疗事故调整为专门处罚医护人员的概念,即在民事范围内要承担民事赔偿,这是用医疗纠纷的概念和医疗损害的概念。当要追究医护人员责任时,必须是医疗事故的概念。”

  此外,《条例》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

  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核心,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案件的裁判结果。但由于鉴定主体不同,鉴定方法、流程不同,鉴定意见往往差别很大,影响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条例》针对医疗损害鉴定面临的突出问题作了规范,涉及医疗损害鉴定的管理机制、主体资格、方法规范、出具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分析,《条例》规定了协调、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机制尤为重要。《条例》在制定时没有回避矛盾,而是另辟蹊径解决问题,从医疗损害鉴定的管理机构、管理机制入手,构建了协调、统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具体而言,体现在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等内容。

  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争议焦点。由于过去给患者复制的病历只是一部分,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患者质疑病历不完全,存在修改、伪造、篡改等问题,不认可病历的真实性,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此次《条例》首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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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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