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张女士在休完产假的次日到公司上班,竟被公司领导以不按时上班、违反公司纪律且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开除。为此,她起诉至法院,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700余元。近日,通州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是一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去年3月2日产下一子。同年6月9日,张女士于产假到期的次日回公司上班,但被领导告知其不按时上班,违反公司纪律且对公司造成损失,将其辞退。张女士后向通州区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她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称,张女士因怀孕不按时上班打卡,且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向客户出售货物,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公司开除其合法正当。
张女士对此予以否认,称其一直正常出勤至2017年3月1日,此后一直在休产假,不存在造成公司损失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具备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从举证分配规则上看,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担负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不按时上班,违反公司纪律且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等辞退理由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作出的辞退行为依据不足,系违法解除性质,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7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