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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二审 缺席审判适用范围修改

2018-08-27 21:17:1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8月27日电 (记者 马海燕 梁晓辉 高凯)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将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修改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缺席审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后有建议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认为,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是从反腐败追逃追赃角度提出的,但可不仅限于贪污贿赂案件,其他重大案件确有必要及时追究的,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但考虑到这是一项新制度,尚缺乏实践经验,且有的缺席审判案件,文书送达和判决执行可能需要外国协助,在制度设计上需考虑到国际影响和外国通行做法,对贪污贿赂犯罪之外的其他案件,还是应当严格限制范围并规定严格的核准程序,根据国内国际大局和个案实际情况灵活掌握,稳妥实施。

  此外,为进一步做好与监察法的衔接,草案明确:在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后,人民检察院即应当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草案作出相应修改。

  草案第二十一条中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速裁程序的公正有效进行,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宣判前还是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草案作出相应修改。

  草案还明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辩护人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编辑:李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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