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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地方规定难落实执法部门不统一 需全国性立法

2018-08-21 07:24:07 法制日报

  建议进行统一立法

  在董文蕙看来,投放异烟肼毒狗的方法并不可取,但仍然在社会上引起了众多人的共鸣,这足以凸显出双方矛盾的尖锐程度。因此,为了彻底解决这种问题,相关立法工作必须抓紧进行。

  “狗咬人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就会上升到养犬人与反对者之间的人身攻击,更有甚者还会引发暴力冲突,进而造成严重的治安犯罪事件。所以说,这不是一件小事,不能被忽视,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解决。”董文蕙说。

  董文蕙认为,狗的问题其实是人的问题,解决养狗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规范养犬人的行为。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养犬人的处罚力度过轻,几十元甚至上百元的罚款显然不会对养犬人造成实质性的打击,因此必须加大对养犬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董文蕙说。

  支振峰认为,养犬地方规定无法真正落实,源于两个绕不过去的门槛,即执法部门不统一和执法人员不作为。一方面,责任划分不明导致执法部门积极性不高,执法水平受限;另一方面,强制执法容易引发极端事件,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存在顾忌,导致执法力度偏弱。

  “养狗问题到底归谁管?是公安部门还是城市管理部门?这个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而养狗问题涉及千家万户,治理需要配备很强的执法力量,但就目前来说无论是从经费、装备还是人员都做不到。而且执法容易引起执法人员和养狗户之间的冲突,因此很多执法者不敢强制执法,索性放任自流。”支振峰说。

  对此,支振锋建议进行统一立法,解决上述问题。

  “养犬问题属于地方事务,由地方进行立法,但在各地进行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可以考虑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明确统一的管理部门、增加人员和经费、虐待犬只行为的处罚细则等内容,从而对养犬涉及的共性问题、原则问题进行规范,有利于各地遵照统一执行。”支振峰说。

  董文蕙则建议,我国可以借鉴英美国家制定恶犬法案的成功经验,针对养狗问题出台全国性统一管理规定,同时颁布实施细则。

  英国于1991年颁布施行《危险犬类法案》并于2014年修订,严惩未履行看护责任的狗主人。在美国《饲养动物管理法》的体制下,狗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狗主人在饲养狗的过程中被强制设定了系列义务,比如办理狗执照、注射狂犬病疫苗、外出时必须佩戴狗链和口罩等。

  “因此,应当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将束犬链、打疫苗、办理养犬证等作为养犬人的基础义务,强制执行。对于不文明养犬造成的事故,不仅要求养犬人承担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还要追求其刑事责任,以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震慑漠视他人安全、不负责任的养犬人。”董文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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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在1991年颁布施行《危险犬类法案》,并于2014年重新修订。法案强调狗主人对狗的看护责任。恶犬伤人,狗主人将面临最高刑罚5年的有期徒刑;恶犬伤人致死,狗主人可能面临最高14年的牢狱之灾。

  在美国,基本上所有的州都通过了各自的《恶犬法案》,明确提出对伤人的恶犬及其主人要严厉处罚,狗主人不仅要承担罚金,甚至可入狱。

  俄罗斯出台规定禁止犬类出入幼儿园和医院等特殊场所。此外,将狗的危险程度分为红、黄、绿三个等级,红色表示具有攻击性,陌生人请勿接近;黄色表示较为温和,需要保持距离;绿色表示危险性小,可以接近。为方便路人辨识,狗外出时必须佩带相应颜色的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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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夏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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