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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美丽中国筑牢司法保护屏障

2018-05-16 05:31:45 人民日报

  探索生态修复司法理念,建立生态修复机制

  在检察机关办理的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除污染环境案件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是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比如违法采矿、滥伐林木、非法捕鱼等。福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曾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在对一处废弃采石坑群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时,敷衍了事,没有达到治理要求,深达100多米的采矿坑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向区国土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责令该公司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自查在监管其他已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上,是否存在类似的怠于履职情形。福建厦门同安区国土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采取措施,督促该公司将采石坑作为建筑废土处置消纳场立即进行回填,彻底恢复采石坑生态环境。

  在办案实践中,“增殖放流、补种复绿”越来越成为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经常性要求,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被要求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快速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确保公共利益得到保护。

  内蒙古一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被判决补种16966株树木;江苏省一公益诉讼被告人被要求在指定地点补种3年生以上黑松苗2000株,并负责养护1年,验收成活率需达到95%以上……胡卫列表示,生态恢复的要义在于“恢复”、关键在于“落实”,首先要做好修复方式的评估和选择,征求专业部门的意见合理确定补种的品种、数量、地域等要素,做细修复方案,确保生态环境的修复落到实处。

  为办案提供规范指引和专业支撑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但是,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开创性工作,既涉及司法职权配置的再优化,也涉及权力监督格局的再调整,仍然面临不少难题。

  首先是人员力量和业务能力问题。当前,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担。近年来尽管有了长足发展,但总体仍较为薄弱,人员力量和业务能力难以满足职能拓展和业务快速增长的需要。

  “公益诉讼工作涉及面很广,集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庭审应对于一体,对办案人员综合能力素质有很高要求。”浙江衢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主任詹金峰认为,在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过程中,往往会碰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检测认定等问题,专业性较强,还有调查权行使、证明标准等问题,都需要边实践边摸索边总结。他建议,应针对公益诉讼队伍在法律适用、调查取证、庭审应对等方面的能力短板,开展高质量的素质培训,同时细化、健全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办案程序和制度规范等,为基层办案提供更好的规范指引和专业支撑。

  安徽阜南县检察院曾办理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针对一处违规设置16年、严重污染环境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将该县住建局送上了被告席。这起“官告官”的案件在当地引发强烈轰动,“以前从没遇到过这样的事,当时坐上被告席,心情一度非常复杂。”县住建局局长余继林说。这起案件促使政府观念发生改变,意识到党委政府与检察机关在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这个整体目标上是一致的。

  “我们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有些对资源、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具有跨区域实施的特点,由某一行政区划内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容易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干扰,而跨地区调查取证又可能面临诸多困难。如果能将构建公益诉讼制度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统筹推进,就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更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说。(本报记者  彭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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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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