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全国法院均以侵权确定案由立案审理,判决情况要么是判决卡拉OK经营者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歌曲;要么是以侵权歌曲数量为基数,确定每首侵权歌曲的赔偿数额,计算出总的赔偿数额。
此类案件判决赔偿的数额往往参照音集协许可使用应当收取的版权费用确定,并且在人民法院、音集协和经营者之间长期形成了一定的默契;通过审判,最终实现音集协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目的。
然而,审理此类案件时仍有几个因素长期困扰人民法院、音集协和经营者。凌宇介绍说,首先是国家版权局确定的每天每个包间收取12元的版权使用费用,远远高于音集协实际收取的费用标准,经营者与音集协在使用费用协商中争议较大;其次是只要达不成许可使用协议,经营必然会侵权;还有就是音集协以侵权起诉的歌曲数量是不确定的,从最初的几首歌曲到现在的200多首不等,人民法院裁判也从最初的每首赔偿30000余元调整至目前的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无论怎样确定每首歌曲赔偿数额标准,均不能很好地解决好纠纷。
目前,诉讼仍然是音集协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主要渠道,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审理的是侵权、判决的实际是使用费,裁判标准不统一,已成为人民法院目前必须破解的司法难题。
为此,山西高院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提出创新性的审判思路,并向最高法院作了专门汇报。制定出台《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确立操作性较强的裁判评价机制,改变以往以侵权歌曲计算赔偿数额的裁判模式,变更为以包间数量为基数,合理确定每个包间的使用费标准,计算经营者经营期间应当缴纳的版权使用费数额,无论以侵权诉讼、还是以许可使用诉讼,人民法院均可较好予以把握,通过规范审判,司法主导,进一步明确音集协、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审判的价值取向,引导当事人合理诉讼,培育健全公平合理的著作权使用市场机制,营造著作权创作的良好氛围、促进著作权使用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