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指导意见》对监管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答:《指导意见》强调银行开展各类经营活动,必须持有金融许可证。异地非持牌机构清理规范后,对于异地持牌机构,《指导意见》重申所在地监管机构的主体监管责任,法人监管机构在法人监管整体框架内对其依法监管。对于非经营性机构,明确法人监管机构的主体监管责任,同时赋予所在地监管机构监管约谈、下达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权力。
五、《指导意见》的过渡期是如何安排的?
答:《指导意见》于2018年12月29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对存量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整改安排了一年的过渡期。对于一年内完成整改确有困难的,经法人监管机构同意,整改时限可适当后延。一是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异地非持牌机构在过渡期内有计划整改,新设异地机构严格履行行政审批程序或报告义务。二是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经营主体在过渡期内对异地非持牌机构的主体管理责任。三是明确银保监会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做好统筹指导,并要求加强条线的信息共享与监管联动,做好过渡期的风险防范。四是明确过渡期内的监管职责,法人监管机构在法人监管框架内承担主体监管责任,所在地监管机构承担属地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