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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更多由市场决定

2018-05-29 06:40:18 中工网--《工人日报》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

国企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更多由市场决定

  中工网北京5月28日电(记者李丹青)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天,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表示,这次改革突出国企工资分配的市场化方向,在工资水平决定机制上,强调要加强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与职工工资水平的市场对标,使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更多由市场决定。

  邱小平指出,这次国务院印发《意见》,目的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推动国企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率。继深化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后,这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举措的出台,标志着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邱小平说,这次改革的思路是以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为重点,兼顾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工资分配市场化改革方向,改革企业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和管理方式,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通过改革,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企特点的分配机制。

  《意见》重点围绕国企工资总额分配,对决定机制、管理方式和监管体制机制进行了改革完善。邱小平表示,相对于改革前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这次改革有许多重大突破,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

  在工资总额确定办法上,《意见》改变了过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同经济效益单一指标挂钩的办法,要求统筹考虑一揽子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

  在工资分配主体上,《意见》对政府有关部门每年核定国有企业上年度工效挂钩方案的做法进行了改革,采取更加符合市场规律的预算管理办法,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并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从而使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更加突出,企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得到进一步落实。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要求在确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时要统筹考虑一揽子因素,并不意味着弱化企业经济效益在确定工资总额中的作用。”邱小平说,国有企业的企业属性,决定了国有企业特别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必须以创造经济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为主要目标。

  为此,《意见》坚持效益导向,进一步完善了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使经济效益好、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工资可以相应多增,反之,则工资相对少增或不增,真正实现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确保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相适应。

编辑: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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