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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新职业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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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08:23:13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新技术革命带来的产业变革催生了大量的新职业形态。新职业吸引了大量劳动者,成为新增就业的重要来源,然而,新职业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却面临一些困境。法律身份不清,即新职业劳动者与就业平台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新职业劳动者是否属于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不明,即新职业劳动者享有哪些劳动权益;维权途径不畅,即新职业劳动者与就业平台之间发生争议,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是寻求劳动监察、仲裁的救济,还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寻求救济?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在鼓励和支持新职业等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同时,提出多措并举维护新职业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第一,以人身从属性为标准,对新职业劳动者予以分类保护。应坚持鼓励创新、支持就业和保障劳动者权益二者的平衡。应根据劳动关系认定的人身从属性标准,对不同身份新职业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分别采取不同方式、不同标准的保护,对符合该标准的新职业劳动者,应该认定其为就业平台的劳动者,将其纳入劳动法的保护,但考虑到新职业的特殊性,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其劳动保护的刚性和水平;对不符合该标准的新职业劳动者,则应通过平台、行业组织、工会以及政府四方协力来加强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通过行业协商等方式提高其劳动权益保障的刚性和水平。

  第二,通过完善政策、集体协商等方式,明确新职业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及其保障水平,强化平台责任。应加快完善新职业劳动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政策,尤其是对于不享有劳动法保护的新职业劳动者,他们长时间工作、欠缺职业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等保障,应该超越劳动法“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保护模式,从新职业劳动者生存权利保障的必要性出发,即无论其是否受劳动法的保护,国家以及就业平台对他们基本权益都负有保护义务。因此,应通过完善相关政策,拓展劳动法中与该部分基本权益密切相关规则的适用范围,如关于标准工时、职业安全卫生以及工伤保险等规定,对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身份的新职业劳动者,就业平台亦不能让他们超长时间工作,应为他们提供基本的职业安全卫生的保护设施和培训,也必须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

  在鼓励平台企业充分发挥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发挥就业平台所在行业协会的专业性和积极性,激励行业组织履行行业自律、行业监管的职责,通过行业标准建立并完善行业内新职业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标准,促进就业平台与新职业劳动者建立互利共生、相互成就的和谐关系。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吸纳新职业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加强对新职业劳动者的培训,由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进行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从而通过行业标准和集体协商,提高新职业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刚性和水平。

  第三,明确并完善新职业劳动者维护劳动权益的渠道,构建多元化的矛盾化解机制。对新职业劳动者维护劳动权益的渠道,应构建平台企业、行业协会、工会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劳动监察部门等多主体合力化解机制。就业平台应建立内部的争议协调机制,为在平台就业的新职业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与平台企业的纠纷提供条件。行业协会也应该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行业调解组织,并建立线上调解端口,为行业内的新职业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的争议提供调解服务;工会组织应利用职工服务热线以及线上职工服务端口,为新职业劳动者的投诉、举报提供相应服务,通过新职业劳动者所在地的职工服务中心或者平台企业所在的街道职工服务中心,为他们提供调解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对平台企业的规范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为平台企业侵害新职业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相应监管机制。

  (作者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

编辑:葛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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