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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保部有关负责人17日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今年初,贵州省开出了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一家企业因为非法处理污泥渣污染环境,被贵州省环保厅索赔900多万元,用于被损害地区的生态修复工作。
损害生态环境是有代价的。但我们也看到,在渤海湾溢油污染、松花江水污染、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壤污染等诸多事件中,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
环保部这位负责人说,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首先就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他表示,这一改革也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在我国,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
同时,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他指出,目前,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后,需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立法积累经验。
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
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谁有索赔权利?
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在赔偿权利人方面,2015年印发的试点方案规定,赔偿权利人是省级政府。此次印发的方案则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
这位负责人解释,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对赔偿权利人进行扩大。
方案规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方案同时规定,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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