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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最新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中工网
2021-09-22 10:49

  中工网讯 据浙江省民政厅网站消息,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和《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神,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了《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养老服务补贴

  是指对具有浙江省户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基本保障对象”);

  (二)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适当补助对象”);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至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其他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居家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可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

  “适当补助对象”和“其他补贴对象”分档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基本补助对象补贴标准、当地财力状况等情况确定,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根据试点政策做好补贴和长护险待遇的衔接。

  补贴提供方式

  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发放货币或电子消费券等方式提供。鼓励采用安排养老服务的方式,偏远山区和海岛等地方若难以购买服务的可以采取发放货币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电子消费券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当地根据实际确定。

  采用发放货币或电子消费券方式的,应当直接支付给补贴对象。经审核批准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补贴资金可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

  申请和审核

  补贴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估工作组,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必要时可以上门复核,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浙江省民政厅网站截图

  相关链接: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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