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新规解读:路测前须提交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等12项材料 - 时政 -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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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新规解读:路测前须提交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等12项材料

来源:中工网
2021-08-03 14:13

  中工网讯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下称《规范》)。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力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负责人就《规范》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随着汽车与电子、通信、能源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带有鲜明跨界融合特征的智能网联汽车应运而生。欧盟、美国、日本等陆续出台多项支持企业测试示范的法规政策。各大跨国车企及科技巨头纷纷加大创新投入和融合发展,我国汽车及相关行业企业也积极进行产品研发验证。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但在道路测试工作开展过程中,也存在测试方案不统一、测试结果不互认、车路协同不到位等问题,行业企业提出进一步放开高速公路、无安全员测试等需求。因此,为适应行业新的发展需求,推动实现由道路测试向示范应用扩展,三部委启动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修订工作。

  《规范》主要包括总则,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道路测试申请,示范应用申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及附则等七个章节。

  《规范》要求,测试主体在进行道路测试前,应进行充分的测试区(场)实车测试并符合相应标准规范和过程要求,测试主体应提供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提交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设计运行条件等12项相关材料,并可凭上述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测试主体需增加测试车辆或在异地测试的,可凭原相关材料及需额外补充的材料,向当地主管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可根据要求重新申领。

  《规范》明确,示范应用主体在进行示范应用前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区域进行一定时间或里程的道路测试,可凭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以及道路测试情况、示范应用方案、载人载货说明等7项材料,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示范应用车辆的,需按规定提交必要性说明;到期的可根据要求重新申领。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截图

责任编辑:刘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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