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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长江保护法实施专题新闻发布会——

长江保护3月1日起“升级”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1-02-25 02:16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张伟杰)长江保护法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在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说:“在流域管理立法方面,现行水法确立了流域管理基本制度,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依据水法规定在流域立法方面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针对特定流域的全国性法律,长江保护法是第一部。大江大河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流域立法需要统筹协调上中下游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

  据介绍,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其流域立法的特点和长江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长江保护法的定位,首先是一部生态环境的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建立健全一系列硬约束机制,强化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流域内的各类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等。

  二是,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长江保护法坚持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强化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在资源保护方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岸线保护,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调度制度,保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等。

  三是,做好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长江保护法突出强调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四是,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长江保护法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加大处罚力度。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说,法律还提出了几个保障措施。一是要求各地方有关部门对于破坏长江流域的自然资源,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二是对于跨区的重大违法案件要实行严格执法。第三个保障是对于涉磷等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要在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实施更严厉的处罚。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之上提高了处罚额度,也提出了新的处罚形式。包括禁止建设化工项目、化工园区,新改扩建尾矿库,或者有违法侵占建设的行为,由环保、资源等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最高是500万元的罚款,并可以报请政府依法关闭等。

责任编辑: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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