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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劳动关系双方更需诚信相待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0-12-30 03:01:09

  工人日报—中工网评论员 张伟杰

  新事物出现时,由于短暂的规则缺失,难免让一些争议陷入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规范的盲区。正是由于法律的这一特点,民事领域“诚实信用”这样的“帝王条款”才更显重要——在没有具体法规之时,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提供可以遵守的底线和原则。可以期待,随着劳动关系领域新事物的出现,法律法规也会不断更新、完善,不断“升级”劳动关系各方权利义务的规范和保护。

  

  新冠肺炎疫情改变了很多事情,在劳动关系领域,共享用工、居家办公、单位内部微信群管理等就是比较显著的变化——《工人日报》近日推出“后疫情时代,劳动关系‘新’解”系列文章,报道了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某些新变化、新做法,它们在缓解就业、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在实践中出现一些新的纠纷和争议。而在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诚信相待成为劳动关系双方需要恪守的原则。

  比如,在共享用工过程中,有企业把员工“共享”出去,等共享期满,企业则声称没有合适岗位而不愿意把员工接回;用人单位明明安排了居家办公,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成果质量与正常打卡上班没有区别,企业在经济效益不减反升的情况下却以疫情的“不可抗力”为名给员工降薪……

  面对这些新情况,如何处理好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涉及双方能否正确认识和坚守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论是共享用工,还是居家办公抑或其他新情况,劳动关系双方依然是在履行劳动合同的框架内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即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起码的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原则必须遵守,而作为民法领域“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更是不可偏废。

  说好的去别的企业干几天活儿,忙完了就回原单位,怎么可以出去几天就不让回来了?说好的居家办公、微信打卡,工作一点儿没耽误,为何薪水说降就降?如此出尔反尔,自然难免产生矛盾和纠纷。在一些地方披露的涉疫情劳动争议中,因共享用工、居家办公等引发的案件频发,有用人单位就因为不遵守约定而败诉。

  当然,也有员工不诚信的事例发生。在辽宁,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的员工在工作中用自己的微信号维护了大量客户,离职时,不愿将微信号交给公司,还带走了公司客户,公司负责人只能“眼睁睁看着客户资源流失”。

  法律具有滞后性。新事物出现时,由于短暂的规则缺失,难免让一些争议陷入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规范的盲区。正是由于法律的这一特点,民事领域“诚实信用”这样的“帝王条款”才更显重要——在没有具体法规之时,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提供可以遵守的底线和原则。

  正如在共享用工、居家办公以及单位微信群管理等领域,当事各方是如何约定的,大家心知肚明,如果有人破坏规矩,只会导致合作破裂。碰到较真的,寻找证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败诉的往往是不诚信的一方。这个规律可以从今年披露的类似案件中看出。因此说,诚信是能避免纠纷、提高效率的最好方法。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劳动关系双方依然需要诚信相待。

  当然,诚信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因而,需要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比如,在共享用工领域,人社部办公厅于今年10月印发《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加强对共享用工的就业服务,免费为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咨询服务,维护好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和查处违法行为;对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可以期待,随着劳动关系领域新事物的出现,法律法规也会不断更新、完善,不断“升级”劳动关系各方权利义务的规范和保护。

责任编辑: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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