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发生“公地悲剧” 鼓励“检察公益”升级-中工新闻-中工网
首页学习时政看点工事全总工会评论权益视频财经企业就业民生国际军事理论汽车健康人物书画摄影旅行文化公益教育娱乐体育

中工新闻

评论

避免发生“公地悲剧” 鼓励“检察公益”升级

2018-05-17 13:40:44 深圳特区报

  

  和静钧

  公益诉讼的最大社会效益,就是尽可能减轻“公地悲剧”的损害。检方诉权的扩充,是一件好事。

  5月16日,北京市检察院四分院起诉罗某、卢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据报道,这是迄今为止我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一直以来,消费民事领域的公益诉讼,一般由各地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委员会领衔起诉,而涉及环境污染领域的公益诉讼,则由检察机关发起公益诉讼。其法律依据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这一规定使消协(消委会)成为“公益诉讼合格主体”,但仅限于消费领域。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成为公益诉讼人,即“检察公益”维护者。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至今能在法律文件中明确的适格主体,仅有消费民事领域的消协(消委会)和环境污染领域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代位”提起消费民事领域的公益诉讼,这应该算是第一起。

  从现阶段看,如果采用“惩罚施害人为导向”的价值取向,通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来提起公益诉讼,可以给加害人造成较大社会压力,以促其尽早改过赔偿。而如果采用“受害人获赔为导向”的价值取向,那么,由专业律所或个人来提起公益诉讼,更有利于受害者获得真实的赔偿。在两种价值取向的选择中,分别存在着效率与法律的风险。就现实而言,在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上采取渐进方式,应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行为方式。

  从法律程序上看,公益诉讼不是一种独立的诉讼形式,只是一种与普通诉讼目的不同的诉讼,其诉讼目的是出于“公益”,而非出于“私益”,即基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诉讼的程序操作上并不需要新的设计,当前的司法基础设施足可以应对。

  当前妨碍公益诉讼深入开展的主要原因,一是存在观念误区,认为涉及公共领域的已经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措施,司法途径的公益诉讼就不需要了;二是存在认识错误,认为相关案件已经提起刑事诉讼,并定罪量刑,不能在这一基础上再提起公益赔偿诉讼,所谓“一事不再罚”;三是相关配套法律的立法跟不上,如对公益赔偿金的管理与使用缺乏明确规范、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要素配置不到位等。

  公益诉讼的最大社会效益,就是尽可能减轻“公地悲剧”的损害。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一些“公地悲剧”上演,一些侵犯公共利益的不法之徒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受损害的公共利益得不到及时和全面的修复。检察机关不论哪一方面看,都具备比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更充分的能力与机会,可以提起强有力的公益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因此,检方诉权的扩充,是一件好事。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编辑:李学平

相关阅读

高清图片

图片

图解

排行

专题

  • 专题

    上合青岛峰会

  • 专题

    李克强访问印尼、出席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并访问日本

  • 专题

    聚焦首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

  • 专题

    “新时代·幸福美丽新边疆”启动仪式在拉萨举行

  • 专题

    潮起海之南——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