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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

2020-08-07 19:57:2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13部门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中的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妇女。《实施意见》明确,为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水平,各地要利用“北疆先锋党建云”和网络新媒体平台,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需求,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家庭教育微课堂等形式,开展网络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结合实施“布丝瑰行动计划”,培育一批留守妇女中的技术能手、乡村巧娘等能工巧匠带头人。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妇女素质提升计划”,继续开展线上线下新型职业女农牧民、高素质女农牧民培训,鼓励留守妇女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继续实施“金融支持妇女发展行动计划”,积极为留守妇女创业就业提供金融支持。

  同时,加强对建档立卡农村留守妇女关爱帮扶,根据其意愿,最大限度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内生动力,推动其在脱贫攻坚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推进建档立卡贫困农村留守妇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生态等乡村产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努力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家门口”就业。

  为了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各地通过打造“北疆巾帼志愿服务”品牌,更多关爱单亲困难母亲、陪读妈妈、农村留守妇女等特殊妇女群体,推动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鼓励和引导外出农民工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辅导、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专业精神关爱服务。

  《实施意见》还强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有针对性的面向农村留守妇女群体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检查和救助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患病留守妇女录入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项目数据采集系统进行救助,不断增强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继续实施好“母亲健康快车”、“母亲水窖”、“母亲邮包”等公益项目。加大持证残疾农村留守妇女基本康复服务供给、保障、管理力度,满足残疾农村留守妇女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为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各地相关部门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议事协商活动,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继续实施“中彩金妇女法律援助”公益项目,将农村失地妇女、留守妇女、单亲特困母亲列入法律援助重点群体,支持农村留守妇女依法维权。严厉打击侵害留守妇女犯罪,特别是农村黑恶势力对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

编辑: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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