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揭示八大问题
本报记者 王比学
8月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栗战书委员长作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在肯定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指出法律实施不到位的问题还较突出,从总体上看,我国水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
报告揭示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不到位的八大问题——
法律责任的落实还有差距。部分支流和小流域水质较差,跨界河流治理相对滞后,一些地区考核断面水质出现反弹。排污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
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执行不到位。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体现区域差异,标准执行过于“整齐划一”,规划资金投入保障不足,规划实施效果难以保证。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排污许可制度推进缓慢,河长法律责任和考核机制不完善,河长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缺乏刚性手段,黑臭水体整治不到位,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够有力,地下水环境监测差距明显。
饮用水安全保障有待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存在风险隐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短板,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不力,一些城市水质公开的项目、频次、详细程度、覆盖面和及时性不足,难以满足公众对饮水安全的知情权。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短板明显。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欠账多、维护不力,资金缺口大。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滞后,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有差距。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滞后,农业农村面源和点源污染防治缺乏科学合理的措施和手段。一些地方畜禽养殖场未配套建设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居高不下。
工业污染治理差距较大,工业污染尚未得到根本控制。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工业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严重,企业恶意违法排污问题屡禁不绝,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问题突出。
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待提升。船舶水污染物偷排超排现象较为普遍,船舶污水处理设施实际运行率较低,港口码头接收转运处置能力不足,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不衔接。
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
公平就业环境有待优化
本报记者 魏哲哲
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张春贤说,总体上讲,就业促进法基本得到有效实施,基本实现“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定目的。
执法检查发现,就业促进法还存在一些实施不到位、执行不彻底的问题,另外也发现一些问题在法律中缺乏具体规范,需要引起重视。
报告指出,公平就业环境有待优化,就业歧视问题还在一定领域存在,社会普遍关注。用人单位招录未婚未育女性和残疾人意愿低,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公开表示男性偏好,或者增加限制女性、残疾人的就业条件。同时,救济渠道不顺畅。由于招录环节的受歧视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受歧视问题无法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没有将就业性别歧视列入监察事项;跨区域招聘的性别歧视因属地化管理,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法履行监管职责。另外,部分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公平法律责任不积极、不主动。有的对年龄和学历的要求远超岗位实际需要。一些地方结存登记失业人员中,“4050”和高中及以下学历人员占比较高。
检查组建议,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择时修订完善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一是修订就业促进法。切实体现就业优先战略,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的改革创新实践,体现当前就业的新趋势、新问题,增强可行性、可操作性,主要是补充新就业形态、乡村就业、公平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等内容。加强与劳动、教育、妇女、残疾人、中小企业等相关法律的协同,加快制定人力资源开发等相关法律。二是完善配套法规。围绕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需要,结合已经出台的《失业保险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完善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