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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办理离婚手续财产分割协议是否生效

2019-07-31 13:58:25 检察日报

  编辑同志:

  我与妻子宋某结婚已近十年,因为我交际甚广等原因,夫妻之间一直存在矛盾。上个月,我与妻子发生激烈争吵后,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当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约定:两套房屋各拿一套,其他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在一周之内,我们办理了各自的房屋产权证,分开居住,但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不久前,我和一位女性朋友在咖啡馆小聚,宋某得知后就不依不饶,说我有外遇,给她造成了伤害,要求改变原来的房屋分割方案,让我净身出户,还扬言若不答应她的条件,就去法院诉讼离婚和重新分割财产。我认为房屋已经分割完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请问,她起诉离婚可以要求重新分割房屋吗?

  读者钟维丰钟维丰读者:

  你妻子可以诉请离婚并要求重新分割房屋,其法律依据不在于你有无过错,而是你们的财产分割协议尚未生效。依据合同法的原理,你与妻子所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即以登记离婚为前提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之前签署的有关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不受该协议的约束。

  虽然你们已将房屋登记在个人的名下,但你们没有离婚,犹如共同财产的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妻子可以诉讼离婚并要求重新分割房屋。

  不过,即使你在婚内有过错,你妻子也不能要你净身出户,因为夫妻一方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间没有必然关系。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只是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以及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对于一方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是否要少分甚至不分财产,则无规定。所谓一方有过错就应当“净身出户”的认识并没有法律依据。当然,一方自愿少分甚至“净身出户”,法律并不禁止和干涉。

  本报法律组

编辑: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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