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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火眼金睛从异常案件中揪出“假官司”

2019-05-23 03:53:57 法制日报

  骗取支付令执行虚假诉讼、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5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虚假诉讼类监督案件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虚构债务骗取法院支付令

  【基本案情】广州乙置业公司为侵占国有资产,分别与国有企业甲农工商公司下属企业签订金额为251.846万元和1600万元的借款协议,虚构债务,骗取法院生效支付令,迅速达成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低价评估,以物抵债,造成价值一亿多元的国有资产流失。经检察机关监督,挽回了国有资产损失。

  【指导意义】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正是利用法院发出支付令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问题不易被发现的特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支付令并获得执行,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由于法院在发出支付令时无需经过诉讼程序,仅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因此,骗取支付令的虚假诉讼案件通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民事虚假诉讼线索的,均应及时向民事检察部门移送;并积极探索建立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线索共享、信息互联机制。本案即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民事虚假诉讼线索,民事检察部门由此进行深入调查的典型案例。

  与承办法官合谋获取调解书

  【基本案情】武汉甲商贸公司与乙投资公司合谋,伪造《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并将其他业务的银行资金往来明细作为支付定金1475万元的证据,由甲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投资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950万元,企图达到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公司债务的非法目的。后又与承办法官合谋取得调解书并快速执行完毕。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撤销了调解书,涉案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意义】虚假诉讼的民事调解有其特殊性,此类案件以调解书形式出现,从外表看是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与他人无关。但其实质是当事人利用调解书形式达到了某种非法目的,获得了某种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虚假民事调解,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异于常理的现象要进行调查,这些异常既包括交易的异常,也包括诉讼的异常。如合同约定和合同履行明显不符合交易惯例和常识,可能存在通谋的;案件的立、审、执较之同地区同类型案件异常迅速的;庭审过程明显缺乏对抗性,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对主张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高度一致等。检察机关要敏锐捕捉异常现象,有针对性运用调查核实措施,还案件事实以本来面目。

  公证虚构借款申请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陕西甲实业公司董事长高某为逃避债务,与郗博等7人合谋,虚构甲实业公司向郗某等7人借款的事实,分别签订还款协议书,并对虚构的借款事实进行公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参与债权分配。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法院裁定对案涉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高某等4人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意义】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经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法院的执行依据。近年来,一些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对虚假的赠与合同、买卖合同,或抵偿债务协议进行公证,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本案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已经查实系虚假公证,由检察机关建议法院不予执行较之利害关系人申请公证机关撤销公证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等进行审查。检察机关在对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非诉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时,如果发现公证机关未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公证的,应当建议公证机关予以纠正。

  罔顾事实作虚假仲裁调解书

  【基本案情】福建王某兴为实现其出借给王某贵个人的借款能优先受偿的目的,与甲茶叶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王某福(王某贵之子)共同伪造甲茶叶公司拖欠王某兴及其妻子女儿等41.4万余元工资款的证据,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员罔顾事实,作出虚假仲裁调解书,损害了甲茶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发现虚假诉讼案后,分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了仲裁调解书,法院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王某兴、王某福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曾某明因构成枉法仲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意义】在清算、破产和执行程序中,立法和司法对职工工资债权给予了优先保护。因此,有的债权人为实现自身普通债权优先受偿的目的,与债务人甚至仲裁员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申请劳动仲裁,获取仲裁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检察机关在对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虚假仲裁行为,对查实为虚假仲裁的,应建议法院终结执行,防止执行款错误分配。注重加强与仲裁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沟通,共同防范虚假仲裁行为。

  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仲裁裁决虚假的,应当依法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纠正;发现仲裁员涉嫌枉法仲裁犯罪的,依法移送犯罪线索。

  非法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

  【基本案情】江西熊某与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中,被告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周某伪造原告熊某诉状、假冒熊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提起本案虚假诉讼,并伪造证据材料非法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二审调解书,终结本案审理程序,同时决定对周某予以民事制裁,并对一审法官给予撤职处分。

  【指导意义】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强化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的能力。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仅从诉讼活动表面难以甄别,要求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敏锐的线索发现意识。

  本案中,就线索发现而言,检察人员注重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庭审过程的异常,“原告代理人”或无法发表意见,或陈述、抗辩前后矛盾;案件材料和证据异常,熊某工作证明与其基本情况、履历明显不符;调解结案异常,甲保险公司二审中并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告代理人”为了迅速达成调解协议,主动提出减少保险赔偿数额,不符合常理。以发现的异常情况为线索,开展深入的调查核实工作,是突破案件瓶颈的关键。

  (本报北京5月22日讯 本报记者 周斌)

编辑: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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