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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恢复允许法官检察官高校科研院所兼职规定

2019-04-21 11:11:05 法制日报

  拟恢复允许法官检察官高校科研院所兼职规定

  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作出多处修改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法官法修订草案和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两官法”修订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这是“两官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

  相比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方面的规定,加强了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同时在职业保障等方面也作出修改,并恢复了二审稿中删去的允许法官、检察官在高校、科研院校兼职的有关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三审稿增加规定,法官、检察官履行职责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同时,针对检察官职业特点,增加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履职监督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努力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政法队伍”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体现对法官、检察官队伍政治、业务等各方面素质的全面要求,三审稿明确规定了“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的内容,并在法官、检察官条件中增加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培训中增加政治培训。

  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三审稿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同时在法官、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增加规定,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相应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三审稿还对法官职责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调整对检察官职责的表述,增加了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等内容,并注意与人民检察院职权相区分。

  完善任职条件预留改革空间

  此次“两官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任免以及遴选等又作了调整完善。

  此前,二审稿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条件分别在两条中作了规定。对此,有意见提出,初任法官、检察官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建议应当将分散在两条中的条件合并规定,以更好地体现改革成果。据此,三审稿将初任法官、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规定,移入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一条中统一规定,也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相衔接。

  对于法官、检察官的遴选,二审稿中曾规定,遴选法官、检察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遴选法官、检察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八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对此,有意见提出,上述有关逐级遴选的条件规定可能导致遴选范围窄、周期长,不利于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开展遴选工作。为了给相关改革实践留有空间,三审稿改为只作原则规定,即参加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遴选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此外,三审稿还对依法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的情形作了补充,增加了“本人申请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经批准的”规定。

  恢复法官检察官可兼职规定

  法官、检察官能否在高校、科研院校兼职,是此次“两官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二审稿中将此规定删除。对此,有意见提出,法官、检察官到高校、科研院校开展教学研究交流工作有利于加强法治人才培养,有关方面实施了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等。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三审稿增加规定,法官、检察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编辑: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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