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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层面到各地“出招” 释放成果转化中的人才活力

2019-02-03 08:34:58 光明日报

释放成果转化中的人才活力

记者 王忠耀

 

  作为科技创新中的骨干,如何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动力,让社会创新活力涌流,是人们不断探索、试图解决的问题,也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关键节点之一。日前,广东省以粤府1号文形式推出了旨在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推进成果转化的“科创十二条”,引发不少关注。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类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密集出台。中国科学院院长白春礼曾表示,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活动全过程的“最后一公里”,成果转化是否顺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科技创新活动的成败。如何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正在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痛点未解,人才活力有待释放

  科技部部长王志刚曾表示,产学研结合非常重要,提出项目、资源配置、研究的方向、研究成果的形式,以及转化的路径、转化的对象等方面要有统筹考虑,而这件事现在还没做到位,也是下一步工作和改革任务中需要加强和完善的地方。

  “过去,我国相关的法律政策,未明确高校以何种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给高校资产管理公司,也未明确高校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是否适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法规。”中山大学科学研究院基础研究管理处处长董美玲表示,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特别是以科技成果进行作价投资的转化动力。

  而在暨南大学再生医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研究员武征看来,此前境况下,除了高校,研究人员对成果转化也热情有限。他表示,我国科研人员绝大部分科技成果为职务性,根据专利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科研人员所在单位。

  武征介绍,目前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如果采取一次转让或许可的方式处置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和所在单位收益分配明确,但要想作价入股转化,就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因为是国有股,后续难以转让、交易。“科研人员做出来的成果,自己却缺乏处置权,这样股权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就难以充分释放。”武征说。

  中科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研究员肖尤丹表示,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所谓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过于关注权利归属而缺少对权利内容的关注,不利于建立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强调所有权,就像无形中给科技成果加上了一道‘玻璃门’,强化了它的资产管理属性,反倒束缚住了科研人员手脚,也不利于保障高校院所成果转化自主权,以及维护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肖尤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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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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